为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办理相关工作,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湛江市雷州市黄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的农药克百威案》
主办单位:雷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类型: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案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处理。
案件解析:当事人黄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的农药克百威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两法衔接”有关要求移送雷州市公安局处理。
二、《湛江市徐闻县某农药店经营劣质豇豆用农药案》
主办单位:徐闻县农业农村局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一)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案件解析:徐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查处不合格农药产品的通知》,通知说明农业农村部在2024年豇豆用药监督抽查中发现徐闻县某农药店经营的农药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属于劣质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8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