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26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小于3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zjjhcwk@163.com)或可通过信函邮寄(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63号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邮编:524000)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茂盛 联系电话:3220018
附件
附件1: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docx
附件2:关于《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起草说明.docx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