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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18年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湛农通〔2018〕524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的精神,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据《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1.申报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符合《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每个县(市)可推荐申报3至5个,每个区推荐1至3个。

    二、申报程序
    1.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和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农业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定,并组织考评组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进行确认。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各县级农业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推荐请示和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农产品加工管理科。
    1.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负责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垦生产队职工需再交农场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土地流转合同(农垦职工需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水域承包合同、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业机械、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7.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和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书;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8.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10.第五项要求的相关证件材料,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县级农业部门在初审时以实地考察方式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
    1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商标、专利、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十大名牌农产品、广东名特优新农产品等方面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2.申报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报。

    附件:1、《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农通〔2018〕523号)
                2、2018年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湛江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15日

(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3220018,电子邮箱:zjncpjgk@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