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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湛农通〔2018〕359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须持证经营,但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进度缓慢,个别地方发证数量尚未实现零突破。我市农药经营门店约2450家,截至8月3日,我市共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165张,发证数量尚未达到农药经营门店总数的十分之一,其中吴川市87张,廉江市38张,遂溪县30张,徐闻县7张,麻章区2张,雷州市1张,而开发区、霞山区、坡头区和赤坎区等四个区发证数量均为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农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 
    农药经营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农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农药市场秩序规范与否,事关农业生产需求供给保障安全。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将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提上日程,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现有经营门店农药经营许可最后申办的时间表,原则上应于10月1日前完成。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大对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宣传力度,督促引导农药经营者积极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限期整改,坚决取缔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药经营门点,要明确告知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合格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整改仍未达到条件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农药经营门店,必须下架农药产品,退出农药经营市场。

    四、清退产品,定点经营
    农业部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我市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137个,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须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门店,所有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一律下架,清退库存。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进度较慢的徐闻县、吴川市和霞山区等3个县(市、区)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户向省农业厅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各县(市、区)在9月1日前要完成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指标我局将收回并进行重新调整。

    五、强化管理,规范经营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对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现象,对未办理经营许可继续经营农药的经营门店要依法查处。

湛江市农业局
2018年8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