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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1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中共湛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改委发〔2020〕8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开展2021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2021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符合湛农通〔2020〕171号文规定。

(二)申报名额不限,市将按照评定标准评选。

二、申报、评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和现场核实,并发文征求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意见。审查核实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向我局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意见以及相关材料。

(三)我局将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进行评选认定,授予2021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资格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于2021年3月30日前将推荐请示、相关部门意见、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二份报送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

1、《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1000字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5、农民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会议纪要,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成员决议大会会议纪要。

6、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8、成员花名册及员出资证明材料。

9、贷款、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11、其他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成员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合同),相关制度,生产、经营记录,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记录,财务报表,农超、农校、农社对接等资料,产品质量认证资料,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面照片等。

四、有关要求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施属地监管,发现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示范社: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的。

4、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5、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查核实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附件:

1、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doc

2、2021年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doc

3、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pdf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0日

(联系人:文权胜,联系电话:32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