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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14〕67号

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立喜    联系电话:3220092


湛江市农业局
2014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实行档案袋管理,档案袋规格式样按湛江市档案局制定的规格。档案袋按类别分开存放,按编号从小到大排列,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装柜存放保管。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分为A、B、C三档。A档为文件类,B档为资料类,C档为补充类。

    A档包括:
    (一)地方政府出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文件;
    (二)省、市、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出台的农机购置补贴规范性文件;
    (三)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文件;
    (四)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五)请示报告及批复;
    (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七)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B档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供货表;
    (三)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四)购机户身份证双面(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购机发票复印件;
    (六)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复印件;
    (七)惠农补贴“一卡通”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人姓名不一致时,保留该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和购机人页复印件;
    (八)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
    (九)其他应存档资料。

    B档为购机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所有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经办人签名确认。其相关信息必须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完全一致。
    B档资料规格应当为国际标准的A4纸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资料粘贴在A4纸尺寸的“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粘贴纸”上,大于A4纸尺寸的资料按A4纸尺寸折叠后粘贴。

    C档包括:
    (一)县、乡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展示、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二)县、乡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的相关资料;
    (三)群众对购机补贴相关投诉的记录及处理结果;
    (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的调研材料。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是有关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纳入上一年购机补贴绩效考核范围。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按类别分,A档最低保管期为10年,B、C档最低保管期为5年。保管期限从次年的四月开始算起。

    第八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购机补贴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购机补贴档案,不得泄露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各级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可按权限调阅查询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查阅纸质档案须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制档案资料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证明材料或者档案复制件上加盖公章;档案查询公函应当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农机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档案销毁清册应当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和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并永久保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