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农通〔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农业局
2014年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又一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专门法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65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重点,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工作”。 2012年11月,中央综治办公室将《纠纷仲裁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政府的调解仲裁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政府重视,工作落实到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当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新形势下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项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各县(市、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拟定为3—5人(其中:案件接收人员2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人,文书送达人员1名);人员编制按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保障经费使用,纳入年度预算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2014年的机构组建、人员培训、配备急需的办公设备等费用,由同级政府给予解决。
四、设立办公场所,有效开展工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要求,仲裁机构要设立日常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场所,办公场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并设立办公室1间,仲裁庭1个,调解室2间,档案室1间。
五、强化骨干培训,提高仲裁质量
各级农业局要做好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坚持以建立一支人员素质高、群众信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为主要目标,坚持以提高调解仲裁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为核心,坚持以推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重点,明确任务,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我市调解仲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督查督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与专业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在9月30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