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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

湛府通〔2013〕48号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市区环境,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决定在湛江市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区下列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赤坎区、霞山区全部行政区域; 麻章区、坡头区已划定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及各镇建成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事处、乐华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和东海岛的沿东海跨海大桥、规划中的湖东大道、雷东大道向东延伸到龙海天的北部区域;广东海洋大学(湖光校区)规划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1、赤坎水库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从南桥大坝起,西南至黎湛铁路桥,西北至赤志桥所包含的水库水域,以及从塘口至水库引水渠水域;陆域从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向陆纵深100米,以及引水渠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赤坎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陆域从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以及引水渠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5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南溪河从黎湛铁路桥至海湾大桥西连线河段两侧纵深500米的陆域。谢家村水沟从西站路(X670与瑞云路连接线)小桥至南溪河主河道两侧纵深500米的陆域。

  2.合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从水库最高水位线向陆纵深100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从水库最高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3.甘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从水库最高水位线向陆纵深100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从水库最高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4.志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及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以及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陆域。

  5.五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6. 雷州青年运河东海河、鸭槽干渠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相对一级保护区陆域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

  湖光岩地质公园、三岭山森林公园、东海岛龙海天风景区等景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湛江市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 赤坎水库、合流水库、甘村水库、志满水库、五一水库集雨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雷州青年运河东海河、鸭槽干渠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的区域。

  (三)其余禁养区外延1000米的区域。

  三、湛江市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养殖的畜禽及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自行清理,搬迁或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限期搬迁、关闭要求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属地管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取缔,并拆除相关设施。

  五、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期内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到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湛江市市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湛府通〔2012〕3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