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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对特丁硫磷等10种高毒农药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

湛农通〔2013〕212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精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特丁硫磷等10种已撤销(撤回)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决定自2013年11月20日起到12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特丁硫磷等10种已撤销(撤回)农药登记证农药专项清理行动,进一步净化我市农药市场,加快农药品种结构的调整,提高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国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要求 “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就是要彻底清理以上10种已撤销(撤回)登记的农药产品,防范人畜中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要把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摆在首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现场咨询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为全面禁止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销售、使用打好群众基础。

    2.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工作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对各农药经营网点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确保清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把查处特丁硫磷等10种已撤销(撤回)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近期农药市场监督执法的重中之重,对存在生产、销售、使用特丁硫磷等10种已撤销(撤回)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专项清理行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落实农药管理属地责任制,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人畜中毒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请各县(市、区)于12月20日前,将行动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联系人:莫朝生 联系电话:0759-3220037  电子邮箱:zjny0037@126.com

    附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


湛江市农业局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农      业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