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湛农函〔2024〕108号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40203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林建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的意见建议收悉。经综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认成员身份”,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成员确认办法,并根据该办法拟定成员名单。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一并进行三榜公示。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确认”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制定成员确认办法,并根据该确认办法拟定成员名单,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经三榜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予以确认的。
二、关于农村村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房资格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故《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以下称农户)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第二十条规定“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具备认定为户的条件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房的资格权作出了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房的资格,因此不存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户口迁出本村进城务工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成员,从而取得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因死亡等原因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移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同时送失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
三、关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处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农村房屋属农村村民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因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破损的,可依法通过维修等途径进行修缮和加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灭失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使用原宅基地申请原址新建。故《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在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使用宅基地,并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灭失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宅处置作出了明确。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况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的确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为此,2023年9月13日,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湛农通〔2023〕121号),对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工作作了补充说明。另外,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政策体系,目前,我市已启动《湛江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并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分管领导:陈东,经办人:文权胜,联系电话:3220031)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