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及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市有关部门拟定污染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依法实施辖区的巡航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渔船管理和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工作。
(五)、组织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检测、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六)、研究拟订渔业发展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协助处理涉外事件。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