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三)统一领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市辖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审核市辖各县(市、区)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及执法人员的录用资格。
(四)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以及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全市的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管理全市渔业无线电台。
(六)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职务船员培训、考核、及职务船员证书的审发。
(七)负责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水产种苗以及水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倾废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渔业船舶及其产品的安全检验,负责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和渔业船舶建造和修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上缉私、防台风等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