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科室 |
办理内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承诺 |
局办公室 |
1、负责文秘、信访、督办、信息、行政复议、财务管理、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 2、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 3、审核市辖各县(市、区)执法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及人员录用资格。 |
行政复议的受理: 1、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复议申请。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发出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4、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5、由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6、派复议办案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勘查现场。 7、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
1、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算起。 2、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是5个工作日,在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管辖的复议申请,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管辖的复议机关。 4、复议机构自管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 6、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0759-3104528。 |
1、做到公正严明,廉政勤政,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2、坚持全心全意服务渔业的宗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使用“您好”,“请”,谢谢”,“再见”礼貌用语,严禁卡、吃、要,打骂群众。 3、在重要渔港、渔区设立举报箱,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监督。 4、提高办事效率,对能办的事情当时办、手续不全的,讲明如何补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清楚,对群众需要急办的事,实行急事急办。 5、坚持“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政海监管理方针。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规定,不准超标准收费,不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6、办理案件时必须认真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案件承办人必须廉洁公开,不准在家里接待当事人,不准接受案件人的钱财,不得接受当事人吃、喝、玩、乐等邀请,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 7、案件承办人员因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而造成错案的,要承担错案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渔政渔港 监督科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港规费和渔业船舶检验费的征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2、渔业船舶的登记。 3、渔船档案管理,渔船安全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4、负责渔事、海事的调查处理。 5、负责渔港内装卸或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 6、负责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提供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渔船,应分别填报《广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或《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 <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船。3、掺缯作业船。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5、在本省注册的补偿贸易渔船。6、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二>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非机动底拖网。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船。3、定置作业船。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1、刺网渔船。2、钓业渔船。3、抛网渔船。4、采捕小贝类作业。5、放笼等散杂作业。 <四>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二、对渔业船舶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1、船舶所有人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书;2、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后,符合登记条件的编给船名船号,由船舶所有人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3、有关资料齐全后,渔港监督机关给予办理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并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书》。 <二>办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及补(换)发:1、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及资料;2、经渔港监督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予办理。 <三>小型渔业船舶检验;1、船舶所有人向渔港监督机关提交《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并将船停泊在指定地点(港口),由验船人员登船检验;2、经检验合格后,由渔港监督机关签发《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1、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参加培训考试及格后,核发相应等级的证书;2、证书到期审(换)证的,持证船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务船员证书及有关资料,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换)证。 四、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船舶进出渔港,由大副(或船长)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 五、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1、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在抵港后48小时内递交《海事报告书》;2、渔港监督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3、需要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进行调解,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调解意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渔港内装卸或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1、渔港内装卸或载运危险货物,须在装卸或载运前二天提出申请。2、提供有关文件资料。3、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在指定地点停泊作业。 七、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1、提出申请。2、提供有关文件资料。3、符合条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发布航行通告后给予批准。 |
1、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且属审批权限的,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2、属上级部门审批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3、证书年审或补发证书。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如遇特殊原因,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4、经参加考试培训合格且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内发证。 5、渔业船舶出入渔港签证,符合签证条件的随到随办。 6、申请装运危险货物进港,或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符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有关规定,手续、资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批。 7、申请港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自提交书面申请并且有关资料齐全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批复。 投诉电话:0759-3101725、0759-2228847。 | |
渔业船舶 检验科 |
1、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安全的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技术鉴定。 2、签发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对渔业船舶修造、船用安全产品安全制造企业进行认可和监督管理。 |
渔业船舶检验的办理程序: 1、渔业船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各种合法文件。 3、接纳符合条件申报。 4、委派验船师现场检验。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核发合格证书。 |
1、受理与否可即时答复。 2、受理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 投诉电话:0759-2282320。 | |
海 洋 监察科 |
组织海洋监察、巡航巡视,依法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扰乱用海秩序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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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59-3101725。 | |
指挥中心 |
制定全市执法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海洋与渔业的执法行动;负责执法装备建设和管理;负责渔船海难救助工作;负责渔业电讯工作。 |
渔业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渔政部门提出申请。2、提供各种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3、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渔船,给予颁发执照。 |
1、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且属审批权限的,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2、属上级部门审批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3、证书年审或补发证书。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如遇特殊原因,两个工作日内办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