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科室 |
办 理 内 容 |
办 理 程 序 |
办 理 时 限 |
服 务 承 诺 |
办公室 |
1.负责文秘、信访、督办、信息、保密、财务管理、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 2.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3.指导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议案提案。 |
1.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复议申请;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发出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不受理; 4.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5.由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6.派复议办案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勘查现场; 7.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
1.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算起; 2.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是5个工作日,在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管辖的复议申请,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管辖的复议机关; 4.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6.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1.必须做到廉政勤政,严格依法行政。 2.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日完成工作任务。 3.凡应当受理的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4.办事实事求是,不得接受当事人吃、喝、玩、乐等邀请,不准接受当事人的钱物,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 |
养 殖 科 |
1.实施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办理审批水产种苗引进手续; 2.负责水产养殖原、良种、水产种苗、渔用饲料、渔药物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3.组织指导水产养殖病害流行调查和防治研究,制订防治措施; 4.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科技标准的实施,开展对外科技交流。 |
1. 提出申请; 2.审核; 3.发证。 |
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 |
资源环境科 |
1.负责渔业资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办理《经营利用证》和《驯养繁殖证》; 2.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处理以及评价; 3.组织选划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1.提供申报资料; 2.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需省资环处加具审核意见报农业部批准; 3.属国家二级、省一级保护的,由所在地县(市)资环股(科)或渔政大队(支队)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局。 |
申报资料齐备的,5天内完成审核加具意见,上报省局。 | |
海域管理科 |
1.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2.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海沙开采监督管理; 3.监视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4.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
一、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 2.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3.初审; 4.审查; 5.审核,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6.报批,审核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7.批准; 8.缴纳海域使用金; 9.发证。 二、养殖证发放程序 1.提出申请; 2.调查踏勘; 3.审查报批; 4.发证收费。 1.提交调解申请书; 2.受理后及时指定承办人; 3.调查取证,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实地调查; 4.调解。 |
一、海域使用证发放 1.申请材料齐全的15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审核; 2.完成勘察和审核后;5日内发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召开征求意见; 3.条件齐备后15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报政府审批; 4.政府批准后,7日内通知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使用金后5日内发证; 5.不予受理或批准的60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养殖证发放 1. 申请资料齐备的,30日内完成勘查,核实和报批; 2.政府批准后7日内发证; 3.不予受理或批准的60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海域使用权纠纷调解 1.接到申请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调解书在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