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长者助手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解读: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

 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

    为规范我市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一、设立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7〕837号)

    二、受理范围
    (一)在湛江市辖区内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除外)的单位或个人(跨地级市设立经营分机构的除外)。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药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在湛江市辖区内跨县(市、区)设立经营分机构的由湛江市农业局委托湛江市植物保护总站负责办理。

    三、许可条件
    (一)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每个经营门店1人或1人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原件核对或提供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证明以及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有关复印件均需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确认。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电子材料采用word、pdf文档或jpg等格式。

    五、办理时限
    有无特殊流程:无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流程 
    (一)申请。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要求。 
    (二)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或当场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地核查。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逐项进行核查并做详细的核查记录。 
    (四)审批。受理单位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延续与变更 
    (一)延续申请 
    1、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延续。 
    2、申请资料。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4)农药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5)农药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 
    3、延续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申请 
    1、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者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资料。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事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仅对新增分支机构)。 
    3、变更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补发 
    因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农药经营者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十、有效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十一、附录 
    附录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附录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录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附录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