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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起草说明

关于《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起草说明


    为指导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拟对农药经营许可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已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和8月1日起施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号),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已被列入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目前,我局已向市编办申请将农药经营许可列入我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做好我市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以下简称《办事指引》)。

    二、起草过程
    该《办事指引》在起草过程中,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基础,参照广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制定,贯彻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507号)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办事指引》起草完成后,形成《办事指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办事指引》(审议稿),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最后经局党组讨论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事指引》共分为十个部分:
    (一)设立依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引》。
    (二)受理范围。在湛江市辖区内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除外)的单位或个人(跨地级市设立经营分机构的除外);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507号)要求: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原则上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跨县设立分机构的农药经营单位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三)许可条件。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许可条件。
    (四)申请材料。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设定。
    (五)办理时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设定。
    (六)许可收费。不收费。
    (七)许可流程。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制定,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审批。
    (八)延续与变更。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制定。
    (九)申请补发。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制定。
    (十)附录。流程图及申请表。

    四、法律、政策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7〕837号)。
    (四)《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号)。
    (五)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507号)

    五、法规科合法性审核意见
    《办事指引》经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核,认为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合法性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