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农通〔2011〕42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
农药“特丁硫磷”能否在湛江销售的问题,我局专文请示省农业厅,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农药“特丁硫磷”不得在湛江销售的批复》(粤农函〔2011〕295号):“经请示农业部,特丁硫磷不允许在我省农业上使用,为防止特丁硫磷被违规使用,请你局责成辖区内有关农药经营单位限期将特丁硫磷退回生产企业,不得在当地销售和使用”。现就我市“特丁硫磷”农药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将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特丁硫磷”农药限定使用情况告知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严令禁止“特丁硫磷”农药在本区域的销售和使用;
二、已购进“特丁硫磷”农药的经营单位,责成其在4月底前将产品退回生产企业;
三、违规经营的,按销售违禁农药进行严厉查处。
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各县(市、区)农业局务必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将“特丁硫磷”农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列为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迅速行动,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另外,我局将在5月上旬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省农业厅《关于农药“特丁硫磷”不得在湛江销售的批复》
湛江市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