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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农业局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湛江市农业局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湛江市农业局领导班子作出的对事关湛江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 湛江市农业局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遵循公示范围适当、公示内容客观、公示时间充分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市农业系统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向农民群众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四)市农业系统的人事任免、党员入党预审、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五)其他市农业局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
    (一)事项确定。一般由市农业局领导班子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市农业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 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