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地向社会介绍湛江市农业农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本机关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活动;本机关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其他需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二)听证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计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三)论证会内容包括:涉及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本机关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工作,有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组织召开。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持人一般由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业务科室及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将全年计划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于当年2月25日前报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并于正式召开前,提前3天将方案报局办公室,再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向社会广泛告知的,要在召开前将方案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