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 来源:本网时间:2003-12-31 05:12:4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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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不着装,不持证,单独执行公务。
2、不准在家庭办案、办执照。
3、不准以感情代替政策,营私舞弊。
4、不准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或借当事人钱物。
5、不准向当事人索取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6、不准态度生硬,粗暴对待当事人。
7、不准刁难恐吓当事人或借故推诿、扯皮、拖延办事时间。
8、不准屈从当事人恐吓,让当事人免受法律、法规、规章制栽
9、不准给当事人打白条或贪污私分,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10、不准参与职权范围内项目经营,中介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