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2、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3、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二、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证件上岗。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五、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六、执法证件实行定期审核。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单位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行政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本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