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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农〔201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制订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农业部、财政部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要求,各县要建立健全县级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统一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制,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安全,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2日

(联系人:省农业厅 胡兵文,电话:020-37288701
          省财政厅 方  亮,电话:020-83170126)

 

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  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参考部分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案,用于指导全省今后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一、指导思想

  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充分发挥农机服务“三农”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强农惠农富农效应,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方法,在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装备结构、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确定补贴范围。在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由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优化农业装备结构的需要,按照节能环保、高效低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种类和重点支持机具种类。为使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明确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业厅通过市场调查摸底,按照科学、合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并发布,总体上不超过我省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单机补贴限额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年度内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农业厅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公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发布补贴机具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不再明示具体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在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补贴标准。

  (三)改变补贴方式。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镇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四)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县(市、区)以耕地面积、农村人口、机械化水平作为测算因素,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农机安全管理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合理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到县(市、区)。

  (五)下放资金结算权限。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级结算下放至县级结算。

  (六)认定经销商资格。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由该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名录。

  三、操作程序

  (一)系统管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统一管理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运作。

  (二)购机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当场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市、区)购机顺序编号进行排队。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非户主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以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情况;申请人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优先,其余申请者按先后顺序确定的原则予以确认,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见附件2)。《确认通知书》当场向申请人发放,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出解释。

  (四)购机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示,同时分别提交有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将公示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五)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经销商当场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并在“补贴系统”中录入机具销售信息,打印出《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4)后盖章,交由购机者签名确认。购机者在购机后5日内将《确认通知书》、“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和《经销企业供货表》送达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贴申请。

  (六)机具核实。乡镇政府收到购机者的资料后及时汇总送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周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以乡镇为单位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见附件5),除纳入牌证管理及需备案的机具交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核实外,其余机具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农办和有关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核实。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转交资料后10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见机(经销商应在机具显眼的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见票(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核实后,核实人当场签名确认。同时,乡镇政府在完成每批机具核实任务后的5日内,将《核实表》等资料报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七)补贴发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送交的《核实表》等资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6)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属于农户购机者,拥有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或个人银行账号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号或存折账户;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其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至少每月足额拨付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镇、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二)注重政策引导。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等重点环节机具,突出补贴农机化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使补贴资金合理有序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和重点机械化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三)对补贴机具实行明码标价。凡经营补贴机具的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和明示产品的配置、技术参数,切实做到机具享受国家补贴额与省农业厅公布的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相一致。严禁经销商代替购机申请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四)强化补贴产品售后服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管力度,敦促其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做好补贴机具的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对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五)积极做好补贴产品纠纷调处工作。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三包”服务不到位所引起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受理,专人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督导。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听取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结算进度。 省农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将结果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相挂钩。

  (二)加强协调联动。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制定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明纪律要求。遵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纪律,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后的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严查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行为。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监察厅,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