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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有机产品”下月起用统一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根据使用需要,分为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种规格。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以后我国的有机食品将有统一的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的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食品。从广东省质监局了解到,今年4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有机产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也在研究制定中,不久将陆续发布。《办法》实施,打开了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国际市场的有利之门,但认证机构之间竞争加剧不可避免。 
    两道关卡监督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农产品认证处王茂华说,《办法》是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为了实现规范和监督。据了解,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正式颁布强制性的有机食品认证国家标准,因而,认证机构执行的认证标准也各不相同。 
    虽然各标准原则要求(禁止使用合成的农用化学品,禁止转基因技术及生物,转换期、缓冲带、轮作、销售量控制等等方面)是基本一致的,然而,执行标准上实际存在的差异已经导致认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有的认证机构专门到环境未受到破坏的偏远地区发展有机食品认证,由于食品所在的环境基本不存在污染,因此他在认证标准中就可能不考虑环境因素;但一般的认证机构都会有环境的要求。 
    根据《办法》的内容,认监委并不想通过限制认证机构入门数量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只是希望通过认可和认证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来自然淘汰。以后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都要过两道关:认监委批准认证机构的资格,认可委批准认证机构的能力。王茂华说,认证机构成立一年后必须达到认可,否则就会自然淘汰。 
    用销售证制度控制销量 
    据了解,有机食品贸易与常规食品贸易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通过销售证制度来控制有机产品的销售量。在我国的有机产品销售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都应外商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申办了由有机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产品销售证,因此在中国有机食品的出口方面,基本不会存在假冒和超额销售的问题。但在国内,由于多数人对销售证制度还没有概念,超市或商家还不知道要由有机食品供应方提供销售证,消费者在购买有机产品时也不会要求商家出示销售证书。 
    认证机构竞争将加大 
     “现在全国有30多个认证机构,但在市场上有的机构认证的产品根本见不到。以后标准统一了,竞争将更加激烈,小的认证机构在市场上难以立足。”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李主任说。 
    虽然《办法》对机构的进入不设门槛,但业内人士都认为,统一的国家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定会淘汰一批小的认证机构。李主任说,3年前全国还只有国环一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现在已有30多家,发展的太快了。有机食品本身市场就不大,因为各国都只能因地制宜地发展有机食品。现在几十个认证机构抢生意,有的小机构就难以开展业务。营业最少的一年只能为一二个企业认证,如果全国执行统一的标准,这种认证机构以后是无法生存的。(民营经济报报道)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