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下称办理中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申请人为公民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应持有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还应当持有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委托书。
第三条 办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厅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厅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漏等不影响实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四条 接受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五条 办理中心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连同行政许可办理表于收到申请当日或次日转送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行政许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办理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办理中心,并提出补正申请材料要求,由办理中心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单位应当就申请内容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呈厅长审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交办理中心。办理中心应当在本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厅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办理中心。行政许可决定由许可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依法应当经本厅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办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九条 本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办理中心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转送承办单位。
第十条 有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草拟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二个工作日前交办理中心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收费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缴费通知书,与行政许可证书一并交办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缴费。
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农业部《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履行送达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