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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项目是由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的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基本建设和专项业务的投资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局发展计划科是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平衡、编制农业局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报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各县(市、区)及局直属单位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投资项目要根据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编制的《农业财政专项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提前3个月上报材料。申报市级项目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提前2个月上报材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
    (—) 按照专项资金性质和要求分别申报,申报材料一式5份并附软盘报送局发展计划科。
    (二) 申报材料要有市、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等。
    (三) 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单独行文,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书等材料。
   第七条  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先由业务科室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方案,再经发展计划科进行综合平衡。需要更改调整的交由业务科室办理后,汇总编制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所有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先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安排方案,再经发展计划科审核报局领导签发,统一办文送市财政局,然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给有关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由发展计划科负责跟踪落实。
  (三)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须抄送局纪检组备案。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负责;有关业务科室对每个项目都要明确一位科级干部作为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承担项目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要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十条  局发展计划科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和监管,审核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变相挪用、挤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原则上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下达,必须在政务公开相关窗口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市、县(市、区)农业局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和总结,对重点项目要做好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的程序,先由承担项目单位向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组织检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再由县(市、区)农业局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应在1个月内受理,由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的总结报告,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批准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后,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工程投资项目要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

    第十八条  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签订《湛江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加强在项目的申报、立项、下达、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的预算、使用等过程中对项目主管科室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项目主管科室和执行单位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管理和执行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情况;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项目资金有无浪费、挤占、挪用等问题;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赠送或收受“红包”等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科室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七“不准”规定:不准接受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准接受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不准接受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境内外旅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在安排项目中指定非项目执行单位支配项目资金;不准在非办公场所与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商谈项目申报事宜;不准私下许诺项目和批人情项目;不准以打招呼、批条子等非组织形式影响、干预项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廉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可以根据群众对专项资金项目问题的举报进行,也可以视需要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确定廉政监督检查项目后,由局纪检组牵头组织实施检查,提出对专项资金项目廉政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并作出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受理、立项、审批、主管、评估论证中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实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局以前有关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