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其他涉农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六类考核指标,包括企业规模、企业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等,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标准见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第六条 企业类型分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
第七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综合得分75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核对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属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保、人社等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对评定企业授予“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帮助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上半年前填报《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八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上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四)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湛农通〔2016〕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2】1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