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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解读: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一、编制背景

    水产养殖险是新增险种,进行小范围试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银保监广东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9〕49号),明确省级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明确茂名市、湛江市被确定为2019-2020年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地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粤财农〔2019〕190号)下达我市成品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905.5万元,主要用于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保费补贴资金,并明确实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不低于160万元的绩效目标。据统计,我市2018年对虾养殖产量197230吨,其中海水养殖196324吨,淡水养殖906吨;罗非鱼养殖产量118831吨。实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对水产养殖业发展、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市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市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9〕49号)

    2.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

    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粤财农〔2019〕190号)

    四、实施范围及期限

    (一)范围:廉江市行政区域。

    (二)时间:本方案公布前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粤农农〔2019〕49号)及《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要求实施,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按本方案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重点内容解读

    (一)投保条件。

    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2.养殖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养殖生产和技术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4.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生产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完善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参保。

    (二)补贴方式

    1.省财政补贴比例为50%。(试点期间省每年补助保费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10%(试点期间市每年补助保费资金规模为2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10%。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参保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承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直接向廉江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承保机构的选定

    按照《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由省统一组织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明确,经公开招标,确定由6家中标人组成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共保体。其中,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为主承保人。

    (四)我市试点县(市、区)的选定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203号)要求,2019年4月15日我局拟制了《湛江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水产养殖管理与资源保护科提供的各县(市、区)水产养殖规模数据统计排名,拟在雷州市、廉江市、遂溪县、徐闻县中选取一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经征求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湛江分局及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不同意在本市实施试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便于顺利实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4月23日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的试点方案中拟定廉江市作为试点,7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明确茂名市、湛江市被确定为2019-2020年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地区。

    (五)关部门职责

    1.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是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有业务宣传、核准投保理赔信息、建立健全承保理赔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等职责,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2.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是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负有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审核投保理赔信息、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渔民群众的诉求等职责。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属地主管部门,负有属地管理、宣传推动、制定监管措施、确保本区域投保理赔情况真实准确、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等责任。

    3.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有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等职责。

    4.金融、保险监管部门。

    金融、保险监管部门负有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对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资金流向的监管和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等职责。


相关文件:关于联合印发《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农通〔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