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农业安全生产执法相关工作,我局根据上级部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24年相关执法案例公示如下:
《柯某某操作未经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主办单位: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元。
案件解析: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第十七条第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规定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志》。因此,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应当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