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农通〔2022〕154号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委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厅委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 〔2018〕6号)等文件精神,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家庭农场属地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有效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4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4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800头以上,羊年出栏32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4000羽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或取得国家、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所。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通知,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湛江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及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与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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