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9日
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粤财金〔2020〕29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优化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湛江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市种养业主要品种,收入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以上,达到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市政府考核指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创新奖励、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政策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为导向,兼顾竞争性和稳定性,根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遴选承保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划分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四、实施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不含军事管理区)。
五、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水稻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水稻制种每造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玉米每造每亩保险金额为 普通玉米600元、甜玉米1000元,花生每造每亩保险金额 1000元,马铃薯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甘蔗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
(5)保费补贴:种植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各负担7.5%。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级承担,比例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 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可以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生猪中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1400元、仔猪每头保险金额500元,奶牛1-3周岁每头保险金额4000元、3-7周岁每头保险金额8000元、7-8周岁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
(5)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1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财政各负担6.665%。
②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保险。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各负担7.5%。
3.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见附表一)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湛江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崖崩、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种植大棚保险不设起赔线。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岭南水果、茶叶、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可以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岭南水果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蔬菜中叶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900元、茎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果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花卉苗木中一年一茬、一年多茬花卉苗木每茬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多年生花卉苗木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茶叶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种植大棚中简易大棚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钢结构大棚每亩保险金额10000元。
(5)保费补贴:
①岭南水果、蔬菜及花卉苗木、茶叶保险。种植户负担2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各负担15%。
②种植大棚保险。种植户负担3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各负担15%。
(6)鼓励承保机构对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险种运用气象指数方式进行理赔,对于拟采用气象指数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工作的,其保险责任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与传统型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享受同等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待遇。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
(2)保险责任:
①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肉鸡养殖保险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重大疫情引发肉鸡市场批发价格异常波动造成保险标的价格损失,且月度批发价格较前3年全省(全市)肉鸡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③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缺氧时间、漫堤、溃坝等级,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④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且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网箱水产品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的风级以距离保险标的海域最近的气象站实测数据为准,并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发布。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淡水水产品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肉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30元、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每只保险金额5元,肉鸭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20元,蛋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40元,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以网箱为单位确定保险金额,每个网箱保险金额参照不高于其水产品的养殖成本的60%,由各地自主确定。
(5)疾(疫)病观察期: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家禽(含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养殖户负担30%;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负担10%;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养殖户负担 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各负担5%。
3.省财政补贴型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见附表二)
(三)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开办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的农业保险创新险种,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水产养殖保险。
开办程序: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将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根据采购额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招标,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保费补贴:省财政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内,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地方特色险种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内予以支持。
(四)其他涉农保险品种
除上述品种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扶贫综合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农机具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涉农保险试点,省级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另行制定。
六、参保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从事本目录支持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应不在禁养、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种养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参保的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应当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七、承保机构招标与管理
根据《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粤农保办〔2020〕3号),由湛江市本级对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招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重点保障民生事项,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一)招标险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地市为单位实行招投标(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项目外)。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自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根据采购额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服务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担当的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实施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完成区域保险深度考核任务(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及承诺书)等因素为主。
(三)分包原则:在2018年招标分包分区域的比例上,兼顾竞争性、稳定性。采用种植业险种与养殖业险种、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与省级财政补贴险种、新增险种与传统险种、高风险险种与低风险险种、不同县域混合梯次搭配,优化形成6个包组(见附表三),以实现平衡风险和绩效考评目的。
(四)招标方法: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以地市级分公司资质进行整体投标,只对项目部分包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以《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粤农保办〔2020〕3号)明确的考量因素及投标响应文件对参与投标的承保机构进行评审,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由第1名优先从6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第2名优先从剩余5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第3名优先从剩余4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依次选择完6个包组,中标人所选择包组即为中标包组。如果中标机构家数少于包组数,对余下的包组重新按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中标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六家,每个县(市、区)中标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二家,每个县(市、区)的一个险种只由一家公司承保。
(五)招标承保周期:2021年1月-2023年12月。原有险种由2018-2020年招标周期中标公司继续承保至本次招标工作结束。新中标承保公司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保至2023年12月31日。新增险种在完成招标前,由县(市、区)政府选择正在本区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在完成招标后,由新中标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
(六)招标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助配合完成招标工作。
(七)投标主体:参与投标的保险机构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的规定。参与投标的保险机构须承诺按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中标险种承保覆盖率和中标区域保费规模;承诺承保期间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承诺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金融、银保监、审计等部门的督查监管及考核评价。本项目不接受共保体或联合体参与投标。
八、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等有关文件执行。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与拨付
严格落实《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预算编制。各县(市、区)政府将中央、省级给予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作为县级统筹实施项目,结合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任务和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储备遴选项目,科学测算当年度保费规模及应由中央、省级、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从省切块整体下达的省级涉农资金足额安排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相应安排县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县(市、区)政府将上级安排下达的补贴资金要单列核算,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结算、拨付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资金结算拨付。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结算拨付,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承保理赔、结算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结算拨付一次,在保险机构及时提供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当年度保费补贴原则上应在当年度结算完毕(第四季度的保费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结算拨付完毕),不得拖欠保险机构保费资金。
(三)绩效评价。县(市、区)政府开展绩效自评,每年度市结合县(市、区)自评情况,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评价。
(四)监督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严格按照《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要求,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具承诺函,同意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十一、考核评价
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相关要求,结合湛江实际,对承保机构和县(市、区)政府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
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文件《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合规、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机构服务能力、经营指标、创新指标、管理与合规、服务满意度等5方面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承保机构市场份额增减、竞争性遴选资格的准入和退出相挂钩。
(二)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
参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文件《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市政府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对县(市、区)政府资金分配和拨付、业务推动、对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农业保险覆盖率、安全稳定等5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县(市、区)政府参与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规范性。2020-2022年县(市、区)农业保险费收入目标分配表(见附表四)。
十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日常协调工作,制定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按照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落实中央、省和市级农业保险奖补资金安排,加强预算资金监督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完善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推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险种创新增品,规范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指导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符合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做好农业保险的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地方实际的农业保险产品;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提供已布点品种的成本、价格、产量等相关数据。
(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做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洪水、干旱风险区划研究,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水情数据和洪水干旱灾害评估支持。
(六)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农业农村相关统计数据,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
(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按需求整合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为成员单位提供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支撑。
(八)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完善气象站点建设,指导推动气象指数保险工作。
(九)市地震局负责开展全市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历史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数据支持、权威震灾等级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十)县(市、区)政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按照省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并完成2021-2023年度各险种投保目标计划;负责编制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负责对承保机构提交的财政保费补贴结算申请进行核验核查并据实结算;负责辖内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负责辖内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申报和招标工作。
(十一)承保机构要在中标承保区域积极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完成中标承保区域2021-2023年度各险种投保目标计划承保业务;严格遵守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在防灾减损中的市场功能、专业作用。
十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压实县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我市农业保险目标任务。
(二)构建和完善基层协保体系。落实《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按照“政府组建、多方出资、共享使用”的原则,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如农经、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林业站所等)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如种子、饲料、化肥、农药站等、行业协会、学会、检测中心、技术服务公司等)建立政策性涉农保险服务站,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行政村建立政策性涉农保险服务点。按照保险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政策性涉农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制定辖内协保机构及协保人员名录,由承保机构选择与协保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协保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三)落实督办考核机制。强化对县(市、区)政府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承保机构展业情况及计划承保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考核评价,确保2022年湛江市农业保险深度要达到1%,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65830.99万元(含农垦、林业保险)的考核目标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十四、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表一
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附表二
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附表三
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含森林险)
招标分包
附表四
2020-2022年各县(市、区)农业保险目标任务
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