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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农险条例释疑“三大悬念”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历经“千呼万唤”后,一部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的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得以出台。

  日前,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性”定位明确根据《条例》,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其中有关农业保险被定性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说法立即引起了诸多争议。值得关注的是,最终公布的《条例》在广泛吸收民意的基础上,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这无疑给开展这项工作的保险机构和具体从事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人员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亏损、高赔付特点,如果没有政策的大力支持,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因而将农业保险直接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更加科学合理,也更有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据了解,多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那么,《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互助保险”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然而,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立法缺失导致的诸多问题越发突出,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限制了保险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正是为了解决农业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部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条例》得以出台。

  《条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再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扩大为“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这样的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不仅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作用,也为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实际运作当中,一些互助保险组织的运作也很成功,为农民切实解决了保险保障缺失的问题。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农业部主导成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来,已累计承保渔民近600万人(次),承保渔船近40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近4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创了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探索的先河。

  “大灾风险”有望分散除明确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外,《条例》还对社会各界讨论已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明确。

  《条例》指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直以来,由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和运作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一位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农业保险是党和国家惠民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公司在经营中都尽力做好这项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使得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中如履薄冰。

  “毕竟我们是商业公司,必须要考虑经营效益,而农业保险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这就使得这块业务的风险高度集中,到了一定规模后各公司就不敢再扩大规模了,而这又违背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落实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样农业保险才能够扩大规模,从而与保险的经营规则相契合,让更多的农民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来源:新浪网)